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按照《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听课管理办法》(石大校办发〔2023〕8号)和《石河子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石大校办发[2022]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和承担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2.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两种形式:
(1)课程评价:是以课程“门次”为单位的评价。
(2)教师评价:是在综合课程评价基础上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
二、评价办法
1.依据《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听课管理办法》《石河子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修订)》文件要求及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2.课程评价是以课程门次为单位,综合学生评价、开课单位同行评价(含“5人督导组”评价)、课程质量报告评价。根据课程评价整体情况划分评价等级,分别为“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40%)、“合格”、“基本合格”、“待改进”。
3.教师评价以教师本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评价结果为依据,方法是取该教师本学期承担的所有课程评价结果的加权平均值,采用百分制,如有师德师风违纪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教师评价整体情况划分评价等级,分别为“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40%)、“合格”、“基本合格”、“待改进”。
三、总体要求
1.根据综合评价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课程评价及教师评价结果须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单位内公示后报教学评估中心质量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3.课程评价和教师评价中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教师姓名、工号、学生班级等信息要严格按照学校强智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教学任务信息为准进行统计评价。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是学校重视课堂教学,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1月20日之前,提交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材料,内容包括:
1.《2023-2024-1学期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基本情况》
2.《2023-2024-1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以课程门次为单位)》;
3.《2023-2024-1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以教师为单位)》
要求材料纸制版加盖学院公章提交质量与评估办公室(行政楼一楼120B),电子版发至邮箱1285043513@qq.com。
联系人:谢彦
联系电话:2058182、13119935978
附件:
1.2023-2024-1学期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doc
2.2023-2024-1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以课程门次为单位)模版.xlsx
3.2023-2024-1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以教师为单位)模版.xlsx
教学评估中心
2024年1月2日